关于禁止进口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原木和木材制品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32号
日期:2003-07-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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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003年5月6日通过的第1478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决定自2003年7月7日至2004年5月7日,禁止进口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原木和木材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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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003年5月6日通过的第1478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决定自2003年7月7日至2004年5月7日,禁止进口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原木和木材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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