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进口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原木和木材制品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2003年第32号
日期:2003-07-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003年5月6日通过的第1478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决定自2003年7月7日至2004年5月7日,禁止进口原产于利比里亚的所有原木和木材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四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发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 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 海关总署 商务部2008年第96号联合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