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
日期:2002-07-13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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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

相关法规
  • 关于发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 关于公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
  • 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 海关总署 商务部2008年第96号联合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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