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
日期:2003-04-24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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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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