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文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1 第41号
日期:2001-12-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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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目录所列商品,海关凭国家环保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

相关法规
  • 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三批)
  • 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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