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6年第27号
日期:2006-03-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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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其中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部分商品编码调整情况予以公布(附后)。其他未调整部分,继续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01号公告和106号公告执行。
从4月1日起,各发证机构和进口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发放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于4月1日前已发放且证面商品编码涉及本公告做出调整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4月30日,过期作废,企业如需进口,需重新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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