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公告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34号
日期:2015-08-0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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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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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现决定将大麦、高粱、木薯和玉米酒糟纳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详见附件),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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