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2号
日期:2015-07-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自2015年8月 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3日
【】
自2015年8月 1日起,各海关启用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届时,第三版《货物进口证明书》仍可继续使用。 第四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分为普通货物用和汽车、摩托车用两种,样式分别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5年7月23日
0371-86558581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