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8号
文号: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8号
日期:2009-12-1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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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现公布第一批《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一、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均实行《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密码进口许可证”)管理。进口单位应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密码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一)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目录所列商品的;

(二)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的;

(三)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及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目录所列商品的。

三、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需交验密码进口许可证。

四、进口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进口的商品含有密码技术,但暂未列入目录的,也应当申领密码进口许可证。进口时,应主动向海关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

五、在进口环节发现应提交而未提交密码进口许可证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批次目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密码管理局、海关总署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进口管理目录》(第一批)

2.《密码产品和含有密码技术设备进口许可证》(证样)

国家密码管理局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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