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2年第96号
日期:2012-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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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95号。】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10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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