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所列商品不再实施出口自动许可管理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4号
日期:2005-06-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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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于6月19日公布了《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暂行)》(商务部令2005年13号)。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第一批《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7号公告)所列商品不再实施出口自动许可。凡2005年7月1日后向海关申报出口列入《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目录》的至美国、欧盟(25个成员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纺织品,海关不再验核《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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