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日期:2003-04-0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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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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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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