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
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2年第113号
日期:2012-07-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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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调整,取消对涉及纺织和化矿等类别的235个HS编码(详见附件)项下商品的纷出口检验检疫监管。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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