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年)》
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
日期:2010-12-1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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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升降机、功率≤125w的吊扇和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等91个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

二、将海关商品编号8211910000(刃面固定的餐刀)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

三、将海关商品编号310100902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腐殖质>)、3101009090(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7117110000(贱金属制袖扣、饰扣)、7117190000(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7117900000(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四、结合2011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01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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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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