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5号
日期:2008-01-10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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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144号。】

根据2008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附后)作了对应调整。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6年214号公告、2007年第70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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