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07号
日期:2004-12-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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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钨废碎料、镁废碎料、钛废碎料、纺织材料制经分拣的碎织物等商品(共计5个8位HS编码,附件1)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二、将计价秤、IP电话信号转换设备、集线器、起重机、钻探车、放射线检查车、环境监测车、医疗车、电源车、机动车辆底盘、挂车及半挂车等商品(共计24个8位HS编码,附件2)新增纳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

三、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放行手续。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结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05年税则税目调整情况,质检总局将另行调整、印发2005年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2003年125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检验检疫的商品表

2.2005年新增实施进境商品验证管理的商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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