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文号: 国家质检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0号
日期:2007-04-30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5号。】

为加强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将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管。

企业在进出口本公告所列产品时,依法须向进出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一、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二、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不再进行检验检疫,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产品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