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列监管方式的补充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7号
日期:2005-09-2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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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出口加工区货物报关单和备案清单中监管方式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42号公告补充如下:

监管方式“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但对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结转(调拨)的成品和料件,监管方式仍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和“出口加工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上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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