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1号
日期:2004-08-2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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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科学的发展和文化合作交流,规范暂准进口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第3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将第3条第1款修改为:“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申报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对无线电器材和应施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的货物,应提交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本公告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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