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2号
日期:2004-09-02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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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5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304项予以删除,该项所列《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86〕署货字第824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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