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日期:2004-02-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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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2日起,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规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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