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禽流感省区禽类及其制品出口
文号: 商务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9号
日期:2004-07-0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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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为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动物疫情的传播,切实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暂停出口来源于安徽省的禽类及其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自即日起至另行公告恢复出口之日止,不接受来自安徽省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报检、报关,不予办理通关手续。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暂停发放来源于安徽省的活鸡、鸡肉产品出口许可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国内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参照本公告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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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暂停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柬埔寨、日本、朝鲜、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哈萨克斯坦、南非、蒙古、土耳其、俄罗斯、瑞典等发生禽流感国家进口禽类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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