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8号
日期:2014-05-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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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

为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区域通关改革,提升海关通关监管工作的整体效能,简化海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扩大“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适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5月1日起,经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且申报单位的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深化区域通关业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58号)规定,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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