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3号
日期:2012-11-0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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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

为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部分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出口通关模式。

二、本公告所称B类生产型企业,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有关规定,适用B类管理且经海关审核企业类型为生产型的企业。

三、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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