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系统的公告
文号: 农业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4年第2157号
日期:2014-10-2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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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对金枪鱼等4类水产品进口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2146号),对从俄罗斯进口的狭鳕等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制度。为加强对合法捕捞产品进口监管,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捕鱼活动,提高通关效率,农业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附件所列水产品实行电子数据联网核查,农业部不再签发纸质版《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具体办法为:有关单位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办结后,农业部授权单位中国远洋渔业协会通知申请单位,并实时将《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凭电子数据接受企业报关。

二、有关单位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严格按照附件所列水产品清单内容,如实申报,并保证在报关时相关申报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

本公告自201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由农业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实施合法捕捞通关证明联网核查的水产品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28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 关于决定对从俄罗斯进口的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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