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4号
日期:2008-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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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07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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