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8年第4号
日期:2008-12-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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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号。】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海关总署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2007年第4号公告同时废止。

附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 关于重新调整“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签发机关及其管辖范围、联系方式
  • 关于启用新版《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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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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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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