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调整“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签发机关及其管辖范围、联系方式
文号: 国家濒管办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5号
日期:2005-12-2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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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新批准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西安、郑州等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现将重新调整后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签发机关及其管辖范围、联系方式予以公告,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签发机关(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启用新版《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 关于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公告
  • 关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 关于进一步明确《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和加强证明书签注工作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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