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文号: 国家濒危办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号
日期:2005-04-2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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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为有效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义务,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现启用新版《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下称《物种证明》)并将有关问题予以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函》(濒办字[1999]9号)和《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01]67号)同时废止。

2005年6月1日前签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旧版《物种证明》须按本公告规定到国家濒管办指定办事处换领。2005年6月1日起,海关凭新版《物种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法规
  • 关于重新调整“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签发机关及其管辖范围、联系方式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 关于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公告
  • 关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 关于进一步明确《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和加强证明书签注工作的通知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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