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文号: 农业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7年第955号
日期:2007-12-2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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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农业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315号。】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质t安全的监势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农药品种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8年1月1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