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文号: 农业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790号
日期:2006-12-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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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关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新《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要求,现对进出口农药的商品编号及有关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同时废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的商品编码向农业部申请《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2007年1月1日以前办理的《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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