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9号
日期:2005-06-30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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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两公约管制的有毒化学品纳入国家监管范围,根据我国作为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现在执行《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增补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凡进口或出口《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中化学品的,应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本公告自2005年7月10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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