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相关问题
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日期:2007-05-1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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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公告
  •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 关于公布对《特定国家(地区)目录》进行调整有关问题
  • 公安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 《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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