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
文号: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7号
日期:2013-01-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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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5年)的公告》 环保部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员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海关商品名称和证书名称进行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78号公告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93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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