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
文号: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7号
日期:2013-01-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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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5年)的公告》 环保部 商务部 国家发改委员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4年第80号。】

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对《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部分海关商品编号、海关商品名称和证书名称进行调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78号公告及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2011年第93号公告所附目录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变更表

环境保护部

海关总署

2013年1月31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发布部分进口固体废物分类规范申报有关规定
  • 关于公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5年)的公告
  • 关于公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 关于对重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装运管理
  • 海关总署关于在广东试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就近口岸”报关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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