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文号: 环保总局 发改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
日期:2006-03-0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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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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