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调整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1号
日期:2003-11-1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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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固体废物分类规范申报有关规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6号。】

为规范再生金属的进口秩序和企业的进口申报方式,打击价格瞒骗,促进我国再生金属行业的健康发展,海关对部分进口金属废料的分类目录和申报方法作了调整(详见附件),自2004年1月1日起,进口商在申报进口废金属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的规定填写报关单,否则海关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废金属分类目录及报关方法修改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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