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5号
日期:2002-07-19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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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超出限量部分暂不予进口。根据海关统计,截止7月18日,原产于乌克兰的普通中厚板(商品编码72083700、72085200)实际进口数量已达到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现决定自2002年7月20日零时起,各海关暂停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申报。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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