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白羽肉鸡产品有关事宜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7号
日期:2011-11-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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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进口白羽肉鸡产品的原产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1月15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非美国原产白羽肉鸡产品(税则号列: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4、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0504.0021)时,除了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及其他有关商业、运输单证外,还应提交由出口国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疫证书正本复印件。

二、对于上述非美国原产白羽肉鸡产品,进口申报时无法提交上述卫生检疫证书正本复印件的,海关将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8号和第64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经香港转运内地的非美国原产白羽肉鸡产品,进口申报时已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其他有关商业及运输单证和《香港海关确认书》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无需提交上述卫生检疫证书正本复印件。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补贴税的公告
  • 关于经香港转运内地的白羽肉鸡产品进口通关有关事项
  •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 关于在白羽肉鸡产品贸易救济措施中相关企业权力义务变更
  • 关于调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税率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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