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等规定有关问题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
日期:2006-01-13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义务,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从2006年3月1日起,禁止进口和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以全氯氟烃物质(简称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

二、从2006年3月1日起,将本公告附件所列压缩机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在进口和出口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时,进口或出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上述产品,还应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以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法规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