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和加强证明书签注工作的通知
文号: 濒办字〔2009〕56号
日期:2009-06-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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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国家林业局驻成都专员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进一步明确《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以下简称《物种证明》)的适用范围,规范海关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签注行为,经研究,现就有关管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物种证明》的适用范围

《物种证明》的适用范围仍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2005年2号公告附件1(《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进出口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凡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并适用《证明书》管理以外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均适用《物种证明》管理。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纺织品也适用《物种证明》管理。

二、海关验放依据

凡进出口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海关必须验核《证明书》或《物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办事处出具给企业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类似材料仅供海关判断进出口商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参考之用,不得作为海关验放依据。

三、加强《证明书》的签注工作

为规范海关签注工作,海关总署在《关于重申对<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行签注的通知》(署法发〔2008〕193号)中明确,各关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更换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濒办字〔2000〕20号)规定办理签注手续,即凡适用《证明书》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进出口时,海关验核《证明书》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并在海关签注栏内注明实际进出口数量及单位,加盖海关‘验讫章’。签注后,将公约《证明书》的第三联和非公约《证明书》的第二联退还持证者,由持证者将其返还签证机关。请各口岸海关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务必按照相关规定对《证明书》予以签注。海关总署将视情况对未规范签注《证明书》的海关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规
  • 关于重新调整“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签发机关及其管辖范围、联系方式
  • 关于启用新版《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
  • 关于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公告
  • 关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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