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稀土产品出口申报要求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
日期:2011-05-27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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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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