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蚕丝类商品管理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
日期:2004-11-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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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蚕丝类商品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公告附件1所列坯绸和蚕丝类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
三、对本公告附件2所列蚕丝类商品,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附件:
1.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领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2.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领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商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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