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管理相关问题
文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4号
日期:2007-06-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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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8 日起,对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出口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相关海关商品编码见附件。铟、钼配额总量文件另行下达。

二、符合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的企业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申领出口配额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证机构凭商务部下达的配额总量文件签发铟、钼出口配额许可证。

四、《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00号公告)中所涉及铟及铟制品、钼及钼制品相关品种及管理内容以此公告为准。

五、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附件: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铟、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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