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0号
日期:2005-07-07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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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号,本法规自2010年10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为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理解和掌握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新增及调整子目的商品范围,正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现将《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予以公布,《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新增本国子目注释(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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