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年版《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2号
日期:2010-09-20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准确申报,方便货物通关,海关总署陆续依据《税则》目录制定和发布了本国子目注释。根据《税则》转换、相关标准更新以及技术发展等情况,我署将已公告本国子目注释对照转换为2010年版,同时调整了部分《税则》本国子目注释(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实施。该注释作为海关和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从事与进出口贸易有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5号、2005年第30号、2006年第51号、2009年第8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本国子目注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的公告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新增和调整部分)》的公告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4年新增和调整部分)》的公告
  •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的公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