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经混矿处理的矿砂原产地申报要求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6号
日期:2013-10-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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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混合矿石原产地申报要求,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品目2601至2617项下矿石,由相同品目矿石经预先混拌、筛选等物理处理形成混合的,该生产过程不构成《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规定的实质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关规定,上述混合矿石的原产地应为混合前矿石的原产地,涉及多个原产地的,应根据实际原产地分别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10月12日

相关法规
  • 关于调整税目8412、9026项下产品的非优惠原产地标准
  •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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