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名称与代码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号
日期:2008-01-24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为规范进口原产国别(地区)的申报与统计,自2008年2月1日起,取消“中性包装原产国别”(代码为“999”)。

以中性包装形式进口的货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申报原产国别(地区);原产国别(地区)确实不详时,应申报为“国别(地区)不详”(代码为“701”)。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 关于不得接受印有错误背景地图的韩国原产地证书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