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2号
日期:2014-04-26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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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第三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部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2007版至2012版转版对应表(仅涉及变化或调整部分)

2.《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全表

2014年4月26日

相关法规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制事宜
  • 关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 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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