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7号
日期:2014-06-25  有效性:全文有效
字体:[  ]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部分产品对应的税目发生变化,我国与新加坡已就上述产品的名称及编码由2007版《协调制度》向2012年版转换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8号)第五条的规定,现将变化或调整的部分产品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见附件1),以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后的全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出口新加坡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证机构请按照本公告附件中列明的原产地标准申领、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0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编码转换对照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全表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25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海关程序
  •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