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203号
日期:2011-10-19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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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1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24日起施行。

署长 于广洲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海关程序
  •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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