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填制事宜
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8号
日期:2009-07-01  有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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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现将原产地证书有关填制事宜公告如下:当原产地证书1页(A4规格)填制不下多项商品时,可以附页填制。原产地证书第1页为完整的原产地证书格式,标注“第1页,共……页(Page 1 of )”(原产地证书仅有一页时,也应加以标注);第2页应列出原产地证书第1页所列的第7至15栏内容,并标注原产地证书号码,该号码与第1页证书号码相同,同时必须有签证机构的“安全特征”,且注明“第2页,共……页”;第3、4页按照第2页原理填写、标注(原产地证书样本见附件)。

本公告内容自2009年7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附件:原产地证书样本(0)

相关法规
  • 关于《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议》项下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的通知
  • 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 办税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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