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文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日期:2009-05-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字体:[  ]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法规
  •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海关程序
  •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 办税指南
    下载中心
    智能问答

    联系客服

    0371-86558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