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文号: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日期:2009-05-31 有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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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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